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部分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
魯人社辦發(fā)〔2023〕11號
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,省直有關部門(單位),各大企業(yè):
為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(yè)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,減少重復評價,降低社會成本,鼓勵創(chuàng)業(yè)創(chuàng)新,依據《國家職業(yè)資格目錄(2021年版)》及國家相關政策,現對我省部分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,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取得相關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,符合相應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,可視同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(見附件),并可作為依據申報高一級職稱,參加公開招聘、崗位競聘等。相關單位在辦理資質申請、招投標等業(yè)務時,職業(yè)資格證書可作為已對應的職稱證書使用。以上應用場景均無需另發(fā)或補發(fā)職稱證書。
二、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應根據國家目錄及相關政策調整實行動態(tài)管理。
三、各設區(qū)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、各相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,指導用人單位和相關職稱評審委員會做好職稱與職業(yè)資格對應工作。各部門(單位)、企業(yè)要進一步破除束縛人才發(fā)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,積極擴展職業(yè)資格證書的應用范圍,不斷優(yōu)化專業(yè)技術人才發(fā)展環(huán)境,激發(fā)各類人才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造創(chuàng)業(yè)活力。
本通知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行,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,國家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《關于建立部分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》(魯人社辦發(fā)〔2019〕14號)同時廢止。
附件:部分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與職稱對應表
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
2023年10月25日
(此件主動公開)
(聯系單位:專業(yè)技術人員管理處)
附件
部分專業(yè)技術類職業(yè)資格與職稱對應表(63項)
一、準入類職業(yè)資格(32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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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
職業(yè)資格名稱 |
對應職稱 |
文件依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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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注冊會計師 |
會計師或審計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 《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(fā)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〉和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審人發(fā)〔2022〕18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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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注冊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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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注冊測繪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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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|
III級:工程師 |
《民用核安全設備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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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|
高級操縱員:助理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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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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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注冊建筑師 |
一級注冊建筑師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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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監(jiān)理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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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房地產估價師 |
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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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造價工程師 |
造價工程師(建人〔2018〕67號發(fā)布前取得)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《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(fā)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〉和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審人發(fā)〔2022〕18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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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建造師 |
一級建造師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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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|
注冊結構工程師 |
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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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注冊土木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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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注冊化工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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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|
注冊電氣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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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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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|
注冊環(huán)保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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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|
注冊驗船師 |
A級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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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|
執(zhí)業(yè)獸醫(yī) |
執(zhí)業(yè)獸醫(yī)師:助理獸醫(yī)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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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|
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|
助理經濟師 |
《營業(yè)性演出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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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|
導游資格 |
助理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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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|
醫(yī)生資格 |
醫(yī)師 |
執(zhí)業(yè)醫(yī)師:醫(yī)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(yī)師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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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 |
護士執(zhí)業(yè)資格 |
護士 |
《護士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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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 |
注冊安全工程師 |
注冊安全工程師(2017年及以前取得):工程師或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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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|
注冊消防工程師 |
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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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|
法律職業(yè)資格 |
律師系列:四級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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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|
注冊計量師 |
一級注冊計量師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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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|
廣播電視播音員、主持人資格 |
二級播音員主持人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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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|
新聞記者職業(yè)資格 |
助理記者、助理編輯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 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深化新聞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21〕50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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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|
執(zhí)業(yè)藥師 |
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(藥品技術專業(yè))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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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|
專利代理師 |
助理經濟師 |
《專利代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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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|
拍賣師 |
助理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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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水平評價類職業(yè)資格(22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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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|
工程咨詢(投資)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經濟師或工程師 |
《工程咨詢(投資)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制度暫行規(guī)定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5〕64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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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|
通信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中級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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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 |
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(yè)技術資格 |
高級:高級工程師 |
《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(yè)技術資格(水平)考試暫行規(guī)定》(國人部發(fā)〔2003〕39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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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|
社會工作者職業(yè)資格 |
高級社會工作師:高級職稱 |
《國家中長期人才發(fā)展規(guī)劃綱要(2010-2020年)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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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 |
會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 |
中級:會計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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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 |
資產評估師 |
注冊資產評估師(2016年及以前取得):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》 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(fā)〈經濟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〉和〈經濟專業(yè)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規(guī)〔2020〕1號) 《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(fā)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〉和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審人發(fā)〔2022〕18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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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 |
經濟專業(yè)技術資格 |
中級:經濟師 |
《經濟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》(人社部規(guī)〔2020〕1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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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 |
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(原土地登記代理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) |
經濟師 |
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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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 |
礦業(yè)權評估師 |
礦業(yè)權評估師:經濟師 |
《中國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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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 |
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|
工程師 |
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53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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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 |
房地產經紀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房地產經紀人: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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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 |
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:工程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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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 |
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:工程師 |
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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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 |
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|
助理工程師 |
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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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 |
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 |
中級:審計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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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 |
稅務師 |
初級經濟師或經濟師(按照相應的學歷、年限條件確定)、初級審計師或審計師(按照相應的學歷、年限條件確定)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 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(fā)〈經濟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〉和〈經濟專業(yè)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規(guī)〔2020〕1號) 《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(fā)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規(guī)定〉和〈審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審人發(fā)〔2022〕18號) |
||||
49 |
設備監(jiān)理師 |
工程師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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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 |
統計專業(yè)技術資格 |
中級:統計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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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 |
出版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中級:編輯 |
《出版管理條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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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 |
銀行業(yè)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 |
中級:經濟師 |
《銀行業(yè)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制度暫行規(guī)定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3〕101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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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 |
精算師 |
準精算師:經濟師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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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 |
翻譯專業(yè)資格 |
二級口譯、筆譯翻譯:二級翻譯 |
《翻譯專業(yè)職務試行條例》(職改字〔1986〕第54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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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其他資格(9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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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 |
質量 |
中級:工程師 |
《質量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資格考試暫行規(guī)定》(人發(fā)〔2000〕123 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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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 |
企業(yè)法律顧問 |
經濟師 |
《企業(yè)法律顧問管理辦法》(人發(fā)〔1997〕26號) |
||||
57 |
國際商務 |
中級:經濟師 |
《國際商務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制度暫行規(guī)定和國際商務專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》(人發(fā)〔2002〕70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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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 |
廣告 |
廣告師:經濟師 |
《廣告專業(yè)技術人員職業(yè)水平評價暫行規(guī)定》(國人部發(fā)〔2007〕116 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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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9 |
價格鑒證師 |
經濟師 |
《價格鑒證師執(zhí)業(yè)資格制度暫行規(guī)定》(人發(fā)〔1999〕66 號) |
||||
60 |
招標師 |
經濟師 |
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關于印發(fā)招標師職業(yè)資格制度暫行規(guī)定和招標師職業(yè)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3〕19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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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 |
物業(yè)管理師 |
經濟師 |
《物業(yè)管理師制度暫行規(guī)定》(國人部發(fā)〔2005〕95號) |
||||
62 |
管理咨詢師 |
經濟師或會計師 |
《管理咨詢人員職業(yè)水平評價暫行規(guī)定》(國人部發(fā)〔2005〕71 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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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 |
棉花質量檢驗師 |
工程師 |
《棉花質量檢驗師執(zhí)業(yè)資格制度暫行規(guī)定》(人發(fā)〔2000〕70號) |
原文鏈接:http://hrss.shandong.gov.cn/articles/ch00370/202311/7ae6dc0b-3e40-4f20-8628-84f9361241d0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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